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学校国际化提升计划,鼓励各单位积极开展学生出国(境)交流项目,支持更多优秀学生拥有出国(境)交流学习经历,提高学生国际化培养质量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学生出国(境)交流学习、参加出国类外语水平考试。出国(境)交流学习系指经学校批准,赴国(境)外院校、科研机构、医院、企业或国际组织等进行课程学习、实习实训、科研训练或参加学科竞赛等。
第三条 对外合作交流部和台港澳事务办公室负责奖学金的实施和管理工作,教务部负责审核本科生的学业水平,学生工作部负责审核本科生的思想政治情况,研究生院负责审核研究生的学业水平和思想政治情况,计划财务部负责奖学金的发放。
第二章 申请条件
第四条 申请奖学金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中国籍全日制在校在籍学生;
(二)热爱祖国,自觉维护国家利益,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,诚实守信;
(三)品学兼优,身心健康,无违法违纪记录;
(四)专业成绩及外语水平达到访学项目的要求;
(五)交流学习时间为三个月及以上的(以下简称“长期访学”),在外修读课程应无不及格情况;交流学习时间为三个月以下的(以下简称“短期访学”),应按要求完成交流学习任务;
(六)满足出国(境)交流学习要求的其他条件。
学生申请出国(境)交流学习奖学金须满足上述全部条件,申请出国类外语水平考试奖学金须满足上述前三个条件。
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:
(一)获得过中外双导师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资助的;
(二)非语言专业学生参加以语言学习为主要内容的项目;
(三)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;
(四)学生在国(境)外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,或受到国(境)外高校投诉的;
(五)学生未经学校批准出国(境)交流学习的,或离校前未按照规定办理出国(境)和离校手续的;
(六)学生在访学期间未保留我校学籍的;
(七)受到学校处分未解除的;
(八)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;
(九)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;
(十)学校认定的其他不适合资助的情形。
如出现上述情况时学生已获奖学金,学校有权取消或追回,并视情节严重情况转交相关学生管理部门处理。
第三章 奖学金类别与标准
第六条 出国(境)交流学习奖学金执行预算总量控制原则,年度资助名额和项目按照预算及学生申报情况确定。
(一)短期访学(三个月以下)
亚洲国家(地区)项目资助0.2万元/生,非亚洲国家(地区)项目资助0.5万元/生,一次性发放,由学生包干使用。
在同一学历阶段,学生参加此类项目和学校与国(境)外高水平大学短期交流项目,每人仅可申请其中一项资助。
(二)长期访学(三个月及以上,含学位项目)
亚洲国家(地区)项目资助0.3万元/生/月,资助总额不超过1.8万元;非亚洲国家(地区)项目或已获得推免资格学生参加的项目,资助0.5万元/生/月,资助总额不超过3万元。访学时间不足整月的,根据标准按天核算。开支范围包括国际旅费、学费、注册费、住宿费和境外保险费,根据费用开支据实报销。
(三)定制访学项目(三个月及以上)
学校、学院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可与国(境)外高水平大学或科研机构开展定制访学项目,每个项目派出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。项目立项后学校资助相关费用,开支范围包括国际旅费、学费、注册费、住宿费和境外保险费,根据费用开支据实报销。学校组织的拔尖创新人才培养专班学生的访学纳入此项目。
项目派出人数超过10人的,可选派1名带队教师,原则上为专任教师或研究生导师。学校承担带队教师的国际旅费、签证费、境外保险费、住宿费,生活补助按照亚洲国家(地区)180元/人/日、非亚洲国家(地区)240元/人/日执行。
(四)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
在校生参加国家留学基金委“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”等项目(不含赴外方攻读学位),且外方收取学费的,全额资助外方收取的学费。
(五)出国外语水平考试
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出国外语水平考试,根据考试成绩,学校提供奖学金,具体标准如下:

第七条 学生在同一学历阶段,学校只提供一次出国(境)交流学习奖学金和出国外语水平考试奖学金;学生获得免试攻读研究生资格后,可增加一次申请长期访学奖学金的机会。
第四章 申请及发放
第八条 学生出国(境)交流学习奖学金的申请和发放程序如下:
(一)长短期访学项目
学校每年组织两次评审,对外合作交流部发布奖学金申请通知。学生在国际和台港澳事务管理服务系统(以下简称“系统”)提交申请;学校审核通过后,由第三条提及的职能部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,确定资助人员和金额,公示三个工作日,无异议后公布资助名单。学生需通过系统提交以下材料:
1.国(境)外院校或机构邀请信或录取函;
2.护照(通行证)、出入境记录和签证(签注);
3.学习证明或到访学校成绩单;
4.访学报告、访学期间获得的荣誉等;
5.往返国际旅费发票;
6.学费、注册费、住宿费收据、境外保险发票。
学生申请长期访学奖学金须满足上述全部条件,申请短期访学奖学金须满足前四项条件。
(二)定制访学项目
各学院和相关单位根据学校通知提交立项申请,对外合作交流部、台港澳事务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后进行立项,专款专用,次年12月底前完成学生派出工作。
学费、注册费和住宿费由学校统一支付,国际旅费和境外保险费据实报销。
项目执行结束一个月内,立项单位向对外合作交流部或台港澳事务办公室提交项目总结。
(三)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
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有关要求和项目协议等,学校向学生拨付外方学费。因学生个人原因未完成项目的,应向学校退回学费。
(四)出国外语水平考试
对外合作交流部每学期发布出国外语水平考试奖学金申请通知,学生通过系统提交考试成绩单、报名费发票或相关支付凭证,对外合作交流部核定后确定学生名单和金额,公示三个工作日,无异议后发放奖学金。
第九条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取消或学生未能完成项目的,经学生申请、学院或培养单位审核,对外合作交流部或台港澳事务办公室认定后,学生可凭出国(境)项目证明材料、公示名单及相关票据报销签证费和机票退改签费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学生出国(境)交流学习管理细则。
第十一条 学生出国(境)访学作为学生推免评价中实践成果的一种类型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《百度开云体育app(山东省医学科学院)学生海外交流学习奖学金管理办法》(校(院)字〔2023〕113号)同时废止。
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对外合作交流部、台港澳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。